西城区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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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伟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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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院雅园6402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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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辩护内容是什么?律师需要回避的六种情形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4日 来源:西城区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律师
[导读]:   商伟律师,西城区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

  商伟,西城区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危险驾驶辩护内容是什么?

一、危险驾驶辩护内容是什么

危险驾驶辩护规定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深福法刑初字第14XX号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学习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判例及福田区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仔细查阅了本案的两本卷宗,研究了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深福检公二刑诉[2011]8XX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又出席法庭,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及对被告人的发问,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控方证据进行了质证,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并经法庭质证,辩护人现依法提出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主观要件是一时疏忽、过于自信

被告人是有正当职业、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中年人,一向本分守法,根本没想过自己会因为饮酒而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

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小、特意过了四五小时才开车回家。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2、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从来就没有交通违章过,更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主动交待案情,毫无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

正因此,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历史表现、悔罪态度和本案社会危害性,准予取保候审。

3、本罪不同于传统犯罪,入罪宜紧、量刑宜轻

本罪是新设罪名。因为在全国发生多起醉酒飙车、追求、导致重大恶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各地入罪罪名不统一、量刑轻重差异巨大、社会反响激烈,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为犯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明确该罪罪名为“危险驾驶罪”。

从此后的公开资料看,涉嫌本罪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本分公民、极少有劣迹者。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驾驶一些机动车辆的时候,一定要保证自己是非常认真的状态之下,如果存在着一些喝完酒之后驾驶或者是其他的身体不舒服的情况之下,是不能够驾驶机动车辆,那就是涉嫌危险驾驶,保持车速也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需要回避的六种情形是什么

一、律师需要回避的六种情形是什么

1、《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其他与本条第至第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二、民事诉讼什么情况下审判人员需要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时候,如果发现委托的律师具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任何情形之一,那么都是可以要求律师回避,而此时律师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除非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案件。而除了律师会涉及到回避为,作为案件的审判人员,其实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时候,也是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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